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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林志炫澄清生活不檢點傳聞遭前女友起訴 法院駁回

日期:2009-04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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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臺灣媒體報導,歌手林志炫近日針對被前空姐女友Sara指控生活不檢點一事發表反駁聲明,Sara認為林志炫的聲明對自己造成侮辱而提起上訴,臺北地檢署認為林志炫是針對被爆料才澄清,不能因為用字遣詞使得原告不悅就認定傷害名譽,因此駁回她的起訴。
 
  除此之外,林志炫的經紀人李威德曾針對林志炫與Sara在朋友婚宴上巧遇而被媒體刊登一事發郵件詢問婚禮主人提到“瘋女人、破壞婚姻”等字眼被Sara起訴,臺北地檢署也認為這是李威德個人的情緒反應與抱怨,沒有誹謗之意,所以也不予以起訴。
 
  去年1月10日有媒體發表一篇題為《前空姐女友指控:林志炫害我得性病》的文章,該文中提及Sara曾經懷有林志炫的胎兒、發現罹患子宮頸癌等等。林志炫也就此報導通過律師發表聲明:“我定期體檢,從未得過任何性病,她單方面說辭與事實不符。”
 
  林志炫還在聲明中稱,他與Sara在2001年相識交往,因個性不合分手,2006年對方透露患上癌症,希望他抽空陪伴,林志炫認為不該拒絕就答應了:“但是後來Sara要求我‘給一個小孩’,我才發覺事情不對勁。”
 
新聞轉載自中國娛樂網
 
※2008年1月11日委託律師發表聲明  轉貼原稿內容於林志炫部落格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499aaa0201007y3q.html